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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勤單位應於支薪單位人員異動及編制修訂時,實施人事資料查。每半年實施全面人事資料查核,不定期實施人員對照。查驗時,支薪單位人事人員,須配合提供編裝表、人事命令等相關資料,到場校對並辦理修正人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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