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勤單位應於支薪單位人員異動及編制修訂時,實施人事資料查核。每半年實施全面人事資料查核,不定期實施人員對照。查驗時,支薪單位人事人員,須配合提供編裝表、人事命令等相關資料,到場校對並辦理修正人事資料。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 18 條規定,財勤單位在有人員異動或編制修訂時,應進行人事資料查核。每半年需要進行全面的人事資料查核,並不定期進行人員對照。在查驗時,支薪單位的人事人員需提供相關資料如編裝表、人事命令等,並配合到場校對並修正人事資料。 參考資料: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2016年修正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