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停 (撤) 職 (役) 人員,奉准回役、復職 (補) 者,其薪給自人事命令生效之日起發給。 因案羈押或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經偵查或審判終結,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並奉准回役、復職 (補) 者,其薪給自人事命令生效之日起發給;人事命令復職 (回役) 生效日後,屬原羈押期間僅發薪俸及專業加給;復職生效日前溯至原停職日之期間,按原停職日階級僅發給薪俸及專業加給。上述停職期間依第十九條已發之數額應予扣除。 因案羈押或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經判決有罪,經宣告免刑、緩刑或判處拘役、罰金或易科罰金確定者,或依法假釋、減刑、赦免或刑期屆滿開釋而回役者,其薪餉自人事命令生效之日起發給;人事命令復職 (回役) 生效日後,屬原羈押期間之薪餉不發,已依第十九條規定核發之部分免予追回。
根據《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20條,停 (撤) 職 (役) 的人員獲准回役或復職時,其薪餉應從人事命令生效之日起發給。如果因案羈押或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經偵查或審判結束,最終處分為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並獲准回役或復職 (補) 的人員,其薪餉也應從人事命令生效之日起發給。在復職生效日前溯至原停職日之期間,該人員只能獲得原停職日階級的薪餉及專業加給。在上述停職期間已經發放的薪餉金額應予扣除。 如果因案羈押或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經判決有罪,但經宣告免刑、緩刑或判處拘役、罰金或易科罰金確定,或依法獲得假釋、減刑、赦免或刑期屆滿而回役的人員,其薪餉也應從人事命令生效之日起發給。在復職 (回役) 生效日之後,該人員在羈押期間已獲得的薪餉金額則不再發放,但已核發的部分不會被要求追回。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國軍官兵薪餉發放辦法修正條文:http://dcp.mnd.gov.tw/ dcp/28652/0/4 2. 司法院解釋字第 304 號釋字第 304 號解釋: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304 3. 國防部軍事法院 89 年 6 月 2 日[蔣]法忠字第 0256 號通知:https://www.military.mnd.gov.tw/Upload/2021722/%E8%BB%8D%E4%BA%8B%E6%B3%95%E9%99%A2e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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