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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撤 (免) 職、退伍、退休 (職) 、解除聘雇等人員,及因故開除、退學之軍事院校學生,其薪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撤 (免) 職、停役人員,其薪餉發至人事命令生效日之前一日止。 二、退伍、退休 (職) 、解除聘雇等人員及因故開除、退學之軍事院校學生: (一) 零時生效者:薪餉發至人事命令生效日之前一日止。 (二) 二十四時生效者:薪餉發至人事命令生效日之當日止。 (三) 人事命令未註明零時或二十四時生效者,人事權責單位未通知更正前視同零時生效發放。 三、因案羈押人員之薪給發至羈押之前一日止。羈押期間符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之人員依各條規定辦理。 四、退伍之人事命令遲到者,其薪餉發至離營之前一日止,並由財勤單位報請權責單位查明責任。 五、外島人員於退伍、停役生效日期後,因等候軍用飛機、船舶返回原籍地期間,其薪俸、主副食費均發至搭乘軍用機、船之當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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