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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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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死亡、逃亡、或失蹤,其薪餉按下列規定發放: 一、死亡人員,發給當月份薪餉。 二、逃亡人員薪餉發至事實發生之當日止;發放後逃亡者,薪餉准予全月銷。 三、失蹤人員於薪餉發放後失蹤者,當月份薪餉准予全月核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22條,該條共分為三項來討論。首先,對於死亡之人員,應發放當月份的薪餉。其次,對於逃亡之人員,薪餉則發放至事實發生當日止。對於在薪餉發放後逃亡的人員,他們的薪餉則可全數核銷。最後,對於失蹤之人員,若是在薪餉發放後失蹤,則他們當月份的薪餉也可以全數核銷。 給予這項規定的依據為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22條中明訂的規定。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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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 22 條規定:「因死亡、逃亡、或失蹤,其薪餉按下列規定發放: 一、死亡人員,發給當月份薪餉。 二、逃亡人員薪餉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