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死亡、逃亡、或失蹤,其薪餉按下列規定發放: 一、死亡人員,發給當月份薪餉。 二、逃亡人員薪餉發至事實發生之當日止;發放後逃亡者,薪餉准予全月核銷。 三、失蹤人員於薪餉發放後失蹤者,當月份薪餉准予全月核銷。
根據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22條,該條共分為三項來討論。首先,對於死亡之人員,應發放當月份的薪餉。其次,對於逃亡之人員,薪餉則發放至事實發生當日止。對於在薪餉發放後逃亡的人員,他們的薪餉則可全數核銷。最後,對於失蹤之人員,若是在薪餉發放後失蹤,則他們當月份的薪餉也可以全數核銷。 給予這項規定的依據為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22條中明訂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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