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死亡、逃亡、或失蹤,其薪餉按下列規定發放: 一、死亡人員,發給當月份薪餉。 二、逃亡人員薪餉發至事實發生之當日止;發放後逃亡者,薪餉准予全月核銷。 三、失蹤人員於薪餉發放後失蹤者,當月份薪餉准予全月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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