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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傷病人員,於原支薪單位保留底缺之寄醫人員及奉調為療養員之留醫人員,其薪餉按下列規定發放: 一、寄醫人員薪餉,由原支薪單位申請或函請國軍醫療單位申請,並副知相關財勤單位查照。 二、留醫人員薪俸及主副食費,自調療養員生效之日起啣補至國軍醫療單位發放。 三、義務役及應徵、召人員因傷病住院屆滿義務役期未癒,經調為療養員並辦妥留醫手續者,發給原階薪俸及主副食費。 四、國軍官兵、一般聘雇人員、文職人員以及奉准收容醫療之無底缺傷患、軍事犯、俘虜,不論寄醫或留醫,均准憑國軍醫院造報之「國軍住院傷病患副食加給請領證明冊」,發給傷患副食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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