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病人員,於原支薪單位保留底缺之寄醫人員及奉調為療養員之留醫人員,其薪餉按下列規定發放: 一、寄醫人員薪餉,由原支薪單位申請或函請國軍醫療單位申請,並副知相關財勤單位查照。 二、留醫人員薪俸及主副食費,自調療養員生效之日起啣補至國軍醫療單位發放。 三、義務役及應徵、召人員因傷病住院屆滿義務役期未癒,經調為療養員並辦妥留醫手續者,發給原階薪俸及主副食費。 四、國軍官兵、一般聘雇人員、文職人員以及奉准收容醫療之無底缺傷患、軍事犯、俘虜,不論寄醫或留醫,均准憑國軍醫院造報之「國軍住院傷病患副食加給請領證明冊」,發給傷患副食加給。
根據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23條,該條規定了傷病人員薪餉的發放方式。以下為該條不同款項的釋義: 一、寄醫人員薪餉:指原支薪單位或國軍醫療單位根據相關程序,向財勤單位申請或函請申請,並由財勤單位查照後發放的薪餉。這些人員因傷病需要前往醫療單位,原支薪單位會協助他們向國軍醫療單位申請薪餉。 二、留醫人員薪俸及主副食費:指調療養員生效後,由國軍醫療單位向這些人員發放薪俸及主副食費。留醫人員是指住院治療期間需要留在醫療單位療養的人員。 三、義務役及應徵、召人員:指因傷病住院期間義務役期未滿而需要調為療養員的人員,在辦理留醫手續後,可以繼續享受原本的階薪俸及主副食費。 四、其他人員:包括國軍官兵、一般聘雇人員、文職人員以及特殊情況下被收容醫療的傷患、軍事犯、俘虜等。對於這些人員,無論是寄醫或留醫,都可以根據由國軍醫院製報的「國軍住院傷病患副食加給請領證明冊」,發放傷患副食加給。 根據第23條,以上款項都是針對傷病人員的薪餉發放。每款都有不同的情形與發放方式,以確保傷病人員在住院期間能夠獲得相應的薪餉待遇。以上解釋參考了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及相關資料提供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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