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羈押在軍事監獄、看守所之已、未決軍事犯及俘虜,依軍事犯補給卡,以實際羈押天數,按國軍給予,發給主副食費。 軍事犯進出監所日期,由軍事犯管理單位,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所定押、提、釋票回證或監獄行刑法所定之判決書、指揮執行書,列入軍事犯主副食費名冊,並由財勤單位依前述證件認定之。
根據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24條,已、未決的軍事犯以及俘虜在軍事監獄和看守所的羈押期間,將根據他們實際被羈押的天數,依照國軍所提供的軍事犯補給卡,發放主副食費。 軍事犯進入和離開監所的日期,由負責管理軍事犯的單位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所要求的押送、提解、釋放的票據或者根據監獄行刑法所要求的判決書、執行命令等文件,列入軍事犯主副食費名冊。然後財勤單位將根據前述的證件來確定發放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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