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行、羈押在軍事監獄、看守所之已、未決軍事犯及俘虜,依軍事犯補給卡,以實際羈押天數,按國軍給予,發給主副食費。 軍事犯進出監所日期,由軍事犯管理單位,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所定押、提、釋票回證或監獄行刑法所定之判決書、指揮執行書,列入軍事犯主副食費名冊,並由財勤單位依前述證件認定之。
執行、羈押在軍事監獄、看守所之已、未決軍事犯及俘虜,依軍事犯補給卡,以實際羈押天數,按國軍給予,發給主副食費。 軍事犯進出監所日期,由軍事犯管理單位,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所定押、提、釋票回證或監獄行刑法所定之判決書、指揮執行書,列入軍事犯主副食費名冊,並由財勤單位依前述證件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