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入學、借調或住院人員,在受訓、借調、治療期間階級職務變動時,原單位應於人事命令發布時,通知調進單位自人事命令生效之日起,按新任階級職務造具薪餉表冊核發薪餉,及追補 (扣) 薪餉,並於發放前,通知發放調進單位薪餉之財勤單位,作為發放之依據。如原單位或調進單位怠忽或遲延通知,造成錯發、溢發薪餉,致溢發薪餉無法扣回時,應由原單位或調進單位負責追繳,如追繳無著則由其失職人員負責賠償。
入學、借調或住院人員,在受訓、借調、治療期間階級職務變動時,原單位應於人事命令發布時,通知調進單位自人事命令生效之日起,按新任階級職務造具薪餉表冊核發薪餉,及追補 (扣) 薪餉,並於發放前,通知發放調進單位薪餉之財勤單位,作為發放之依據。如原單位或調進單位怠忽或遲延通知,造成錯發、溢發薪餉,致溢發薪餉無法扣回時,應由原單位或調進單位負責追繳,如追繳無著則由其失職人員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