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學、借調或住院人員,在受訓、借調、治療期間階級職務變動時,原單位應於人事命令發布時,通知調進單位自人事命令生效之日起,按新任階級職務造具薪餉表冊核發薪餉,及追補 (扣) 薪餉,並於發放前,通知發放調進單位薪餉之財勤單位,作為發放之依據。如原單位或調進單位怠忽或遲延通知,造成錯發、溢發薪餉,致溢發薪餉無法扣回時,應由原單位或調進單位負責追繳,如追繳無著則由其失職人員負責賠償。
根據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25條,當國軍人員在入學、借調或住院期間,其階級職務發生變動時,原單位應在人事命令發布後通知調進單位,並按照新任階級職務製作薪餉表冊,核發相應的薪餉,以及追補(扣)薪餉。在發放薪餉之前,原單位應通知財勤單位,以作為薪餉發放的依據。如果原單位或調進單位未能及時通知,導致薪餉錯誤或過高發放,使得無法扣回溢發的薪餉,則應由原單位或調進單位負責追繳。如果無法追繳,則由失職的人員負責賠償。 參考資料: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2016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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