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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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金之發放規定如左: 一、將級軍官由軍管區會同當事人居住地區財勤單位派員送發之。 二、上校級以下軍官及士官由後備管理機關通知當地財勤單位派員攜款至其團管區一次發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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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 一、將級軍官的退伍金由軍管區會同當事人居住地區的財勤單位派員送發。 二、上校級以下軍官及士官的退伍金由後備管理機關通知當地財勤單位派員攜款至其團管區進行一次性發放。 根據《中華民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不同級別的軍官退伍時,退伍金的發放方式是有所差異的。將級軍官的退伍金是由軍管區統籌派員送發給當事人,而上校級以下的軍官則是由後備管理機關通知當地的財勤單位派員攜款到他們所在的團管區一次性發放。 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軍官退伍後能夠順利領取到他們應該享有的給與,並且建立一個有效的退伍金發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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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