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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退伍除役軍官之保險給付,由中央信託局依據國防部及各總部核定退伍除役軍官名冊,對保險資料核計給付金額,編造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發放證明冊委託左列機關辦理之。 一、將級軍官:由中央信託局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發放證明冊一式二份,連同給付金支票送由軍管區併同退除給與送發到家。 二、上校級以下軍官:由中央信託局將發放證明冊及支票送團管區辦理發放。 前項保險給付發放完畢後二週內,後備管理機關應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發放證明冊一份自存,另一份及未領給付金支票連同保險證或遺失聲明彙送中央信託局結案,退伍除役軍官於限期內未領取保險給付者,應依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填具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申請書一份,連同退伍除役令及保險證遺失聲明逕寄中央信託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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