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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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除役軍官之保險給付,由中央信託局依據國防部及各總部核定退伍除役軍官名冊,核對保險資料核計給付金額,編造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發放證明冊委託左列機關辦理之。 一、將級軍官:由中央信託局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發放證明冊一式二份,連同給付金支票送由軍管區併同退除給與送發到家。 二、上校級以下軍官:由中央信託局將發放證明冊及支票送團管區辦理發放。 前項保險給付發放完畢後二週內,後備管理機關應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發放證明冊一份自存,另一份及未領給付金支票連同保險證或遺失聲明彙送中央信託局結案,退伍除役軍官於限期內未領取保險給付者,應依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填具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申請書一份,連同退伍除役令及保險證遺失聲明逕寄中央信託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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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第12條,退伍除役軍官之保險給付由中央信託局負責核對退伍除役軍官名冊及保險資料,並編造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發放證明冊。該條款具體規定了對於將級軍官和上校級以下軍官的發放程序。將級軍官由中央信託局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發放證明冊和給付金支票送往軍管區,再由軍管區送發到家中。而上校級以下軍官則由中央信託局將發放證明冊和支票送至團管區辦理發放。退伍除役軍官在保險給付發放完畢后兩周內,後備管理機關應自存一份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發放證明冊,另一份及未領取的給付金支票連同保險證或遺失聲明彙送中央信託局結案。若退伍除役軍官在限期內未領取保險給付,則應填寫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申請書,連同退伍除役令和保險證遺失聲明寄往中央信託局辦理。 此資料來自「中華民國軍人保險條例」與「中華民國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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