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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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退伍除役給與項目規定如左: 一、退休俸。 二、贍養金。 三、退伍金。 四、軍官曾服士兵役退伍金。 五、勛獎章獎金。 六、榮譽獎金。 七、兩年眷補代金。 八、士官就養補助金。 再入營服現役人員之前項退伍除役給與其先後服現役時間,除已發退伍金者外,得合併計算發給。 軍官退伍具有士兵年資者,以其曾服士兵現役實職之時間計算,每半年發給一個上等兵基數,未逾半年者以半年計,依此累進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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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第3條,退伍除役給與項目包括:退休俸、贍養金、退伍金、軍官曾服士兵役退伍金、勛獎章獎金、榮譽獎金、兩年眷補代金、士官就養補助金。對於再入營服現役人員,除已發退伍金者外,可合併計算發給退伍除役給與。對於退伍時具有士兵年資的軍官,則根據曾服士兵現役實職的時間計算,每半年發給一個上等兵基數,未逾半年的部分以半年計算,并按此方式進行累進計算。 例子:如果一位退伍的軍官曾在現役期間服役為士兵,並且曾服士兵現役實職的時間為1年零4個月,則按照上述規定,該軍官可獲得2個上等兵基數的退伍金(即1年半的基數),以及其他相關的退伍除役給與。
- 代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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