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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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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退伍除役給與項目規定如左: 一、退休俸。 二、贍養金。 三、退伍金。 四、軍官曾服士兵役退伍金。 五、勛獎章獎金。 六、榮譽獎金。 七、兩年眷補代金。 八、士官就養補助金。 再入營服現役人員之前項退伍除役給與其先後服現役時間,除已發退伍金者外,得合併計算發給。 軍官退伍具有士兵年資者,以其曾服士兵現役實職之時間計算,每半年發給一個上等兵基數,未逾半年者以半年計,依此累進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第3條,退伍除役給與項目包括:退休俸、贍養金、退伍金、軍官曾服士兵役退伍金、勛獎章獎金、榮譽獎金、兩年眷補代金、士官就養補助金。對於再入營服現役人員,除已發退伍金者外,可合併計算發給退伍除役給與。對於退伍時具有士兵年資的軍官,則根據曾服士兵現役實職的時間計算,每半年發給一個上等兵基數,未逾半年的部分以半年計算,并按此方式進行累進計算。 例子:如果一位退伍的軍官曾在現役期間服役為士兵,並且曾服士兵現役實職的時間為1年零4個月,則按照上述規定,該軍官可獲得2個上等兵基數的退伍金(即1年半的基數),以及其他相關的退伍除役給與。

  • 代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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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第 3 條規定:「前條所稱退伍除役給與項目規定如左: 一、退休俸。 二、贍養金。 三、退伍金。 四、軍官曾服士兵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