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所稱退伍除役給與項目規定如左: 一、退休俸。 二、贍養金。 三、退伍金。 四、軍官曾服士兵役退伍金。 五、勛獎章獎金。 六、榮譽獎金。 七、兩年眷補代金。 八、士官就養補助金。 再入營服現役人員之前項退伍除役給與其先後服現役時間,除已發退伍金者外,得合併計算發給。 軍官退伍具有士兵年資者,以其曾服士兵現役實職之時間計算,每半年發給一個上等兵基數,未逾半年者以半年計,依此累進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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