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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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士官退休俸,贍養金及退伍金內涵均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士兵年資退伍金基數內涵,按退除當時之上等兵月薪 (含副食費 )及主食實物代金二項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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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在台期間退伍除役實施辦法第4條,軍官士官的退休俸、贍養金和退伍金的內容都是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進行辦理的。對於士兵的退伍金基數內涵,則是根據退伍當時的上等兵月薪(含副食費)和主食實物代金兩項來計算的。 以典型案例舉例,假設某士兵退伍當時的上等兵月薪為3萬元,副食費為1萬元,而主食實物代金為2萬元。那麼該士兵的退伍金基數就是3萬元+1萬元+2萬元=6萬元。 請注意,以上是根據提供的內容所進行的法條解釋,僅供參考。更確切的解釋和意見,請參考相關的法律文件或諮詢專業法律人士。
- 代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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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