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之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如自行就任公職應依據行政院頒「退休俸及生活補助費人員自行就任公職支領待遇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就任公職人員如隱匿不報,一經查覺除追繳重領俸給外,並停發其退除俸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第6條,退休俸和贍養金的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如果自行就任公職,需要按照行政院發布的「退休俸及生活補助費人員自行就任公職支領待遇注意事項」的規定辦理。如果就任公職的人隱匿不報,一經查覺除追繳重領俸給外,並停發其退除俸金。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民國 90 年 5 月 12 日修正)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七條附表第四條(二)之五 - 行政院函核定修正之退休俸及生活補助費人員自行就任公職支領待遇注意事項 -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 司法院釋字第四六四號解釋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七條附表附註(二)之五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八十六局給字第二四九一五號函 - 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 經查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