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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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在輔導就業期間經依志願核准脫離就業者應檢附結算單送由輔導會加蓋「依志願脫離輔導就業不再安置」戳記後,函轉國防部或各總部按脫離就業日期換發退休俸或贍養金支領憑證或核發退伍金支付證。但退休俸及贍養金必須退除當時合於支領者為限。 前項人員所借欠公款應於脫離就業時,在其應得退伍除役給與內扣還之。第一項人員曾經輔導會訓練而無故脫離就業者,其所耗訓練費用,聯勤財勤單位亦得憑輔導會之通知,在發給其退除給與中扣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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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第7條,輔導就業期間核准脫離就業的退伍除役軍官士官,應檢附結算單加蓋輔導會的戳記,然後函轉國防部或各總部換發退休俸或退伍金的支領憑證或核發證明。但退休俸及贍養金的支領必須退除當時符合規定的人員才能獲得。借欠公款的人員在脫離就業時應在其應得退伍除役給與內扣還。而曾經經過輔導會訓練卻無故脫離就業的人員,在其退除給與中會扣繳所耗訓練費用。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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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