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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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在輔導就業期間死亡時,其緩發之退伍金得由其遺族將結算單連同死亡證明書、戶籍證明函送輔導會,轉送國防部或各總部,核發應得給與經審查確實後,通知聯勤總部 (財務署) 轉知財勤單位,除扣還所欠公款外,其餘發給其遺族。 停役軍官、士官於停役期間,未辦因停退伍除役前死亡,如其生前合於發給退除給與而尚未領取者,得依遺族之申請,照死亡時退除給與標準,計發與其應得金額,不另辦退除手續。 第一項之遺族因受地域限制無法來臺申領者,所借欠公款得由輔導會代領歸墊,餘款俟其遺族能申領時再依申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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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軍官士官在輔導就業期間死亡時,其緩發退伍金可以由其遺族將結算單連同死亡證明書、戶籍證明函送輔導會,再轉交給國防部或各總部,核發應得的給與。經審查確實後,通知聯勤總部(財務署)轉知財勤單位,除扣還所欠公款外,其餘的給予遺族。此條款還規定了停役軍官、士官在停役期間死亡的情況,如果其生前符合領取退除給與但尚未領取,則可以根據遺族的申請,按照死亡時的退除給與標準計算發給,不需要另外辦理退除手續。如果遺族由於受地域限制無法來臺申領,所借欠的公款可以由輔導會代領,餘款則在遺族能夠申領時再依照申請發給。 參考資料: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最新版本) 範例: 根據這項法規的規定,如果一位停役軍官在停役期間因意外情況去世,並且在他去世前符合領取退除給與的條件,但尚未領取,他的遺族可以根據這項法規的規定,按照死亡時的退除給與標準計算並發給他應得的金額,不需要再另行辦理退除手續。
- 核名詞
- 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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