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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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在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時,應由其遺族將退休俸或贍養金支領憑證、眷補證、連同死亡證明書、戶籍證明,報由後備管理機關轉呈國防部或函各總部經審查確實後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有關規定,通知聯勤總部轉知財勤單位憑支付證發給應得退伍金總額或其餘額,並依規定發給二年眷補代金,其原有退休俸或贍養金支領憑證及眷補證應即繳銷。 退休俸、贍養金人員於自行就業期間死亡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之遺族志願支領月薪之半數者,免發退伍金及二年眷補代金,其眷補證由聯勤眷管機構加蓋「遺族眷補」戳記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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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第9條规定,退伍除役军官士官在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间死亡时,其遺族需提供退休俸或贍養金支領证明、眷補证明、死亡证明和户籍证明,并报由后备管理机关转呈国防部或函各总部。经审查确实后,按照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通知联勤总部转知财务和物资管理部门,提供应得退伍金总额或剩余金额,并按规定发放两年眷補代金。原有的退休俸或贍養金支領证明和眷補证明应立即交还。 对于自行就业期间去世的退休俸、贍養金人员,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办理。 第一款规定,退休俸、贍養金人员的遗族如选择支領月薪的一半,则免发退伍金和两年眷補代金,并在眷亲管机构加盖"遗族眷補"戳记后发还眷補证明。 此参考资料摘自最新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的条文。
- 代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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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