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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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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退審案件核定剔除或減列之費款,各級預算支用單位應照「歲入預算收入報繳作業規定」以剔除或減列經費報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113條,審計機關在退審案件中核定剔除或減列的費款,在歸還預算時,各級預算支用單位應按照「歲入預算收入報繳作業規定」進行剔除或減列經費的報繳。具體的報繳作業規定可以參考行政院主計處相關公文及指示,以確保費款的正確歸還和管理。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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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113 條規定:「審計機關退審案件核定剔除或減列之費款,各級預算支用單位應照「歲入預算收入報繳作業規定」以剔除或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1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