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退審案件核定剔除或減列之費款,各級預算支用單位應照「歲入預算收入報繳作業規定」以剔除或減列經費報繳。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113條,審計機關在退審案件中核定剔除或減列的費款,在歸還預算時,各級預算支用單位應按照「歲入預算收入報繳作業規定」進行剔除或減列經費的報繳。具體的報繳作業規定可以參考行政院主計處相關公文及指示,以確保費款的正確歸還和管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