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業務部門對預算支用申請程序規定如左: 一、根據核定之計畫內容及進度,必要時應擬具詳細實施計畫。 二、簽請動支案件,應先行送會主辦主計軍官,再呈主官核定後申請簽證。 三、訂立契約之支出案件,應於簽奉主官核定後,先按規定程序招商訂約,再行申請簽證支用。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39條,主管業務部門對預算支用申請程序有以下規定: 1. 根據核定的計畫內容和進度,必要時應擬具詳細的執行計畫。 2. 提出動支申請案件時,應先送交負責主計軍官審核,然後再呈報主管官員核定後進行簽證申請。 3. 有關訂立契約的支出案件,在主管官員核定後,須按照指定程序進行招商和訂約,再進行簽證支用的申請。 參考資料:《國防部軍事法規彙編-軍事服務類-軍事財務類》第39條,國防部,2020年11月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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