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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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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業務部門申請支用預算,應按工作項目分別填製「預算支用憑單」 (以下簡稱支用憑單,其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一○) 並檢同預算執行紀錄卡,送由主辦主計軍官簽證。 工作分計畫內同一工作項目根據契約須分期付款者,得一次申請簽證,其第二次 (含) 以後支用預算時,應由主管業務部門於支用憑單上註明「已於第某某號支用憑單上簽證」之字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40條,主管業務部門在申請支用預算時,需要填製「預算支用憑單」,並檢附預算執行紀錄卡,然後送由主辦主計軍官簽證。對於工作分計畫內需要分期付款的同一工作項目,可以一次性申請簽證。但是在第二次及以後的支用預算時,主管業務部門必須在支用憑單上註明「已於第某某號支用憑單上簽證」。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防主計署,「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2014年修正版,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201008250038 - 行政院國防主計署,「軍事支援預算執行業務要點」,2016年修正版,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201008250078 範例: 根據上述資料,如果某個主管業務部門需要支用特定工作項目的預算,他們必須填製「預算支用憑單」並檢附相關文件,然後送給主辦主計軍官簽證。如果這個工作項目需要分期付款,首次申請簽證時應該註明付款的日期。例如,如果部門在9月1日簽證了第一次的支用憑單,在之後的支用憑單上應註明「已於9月1日支用憑單上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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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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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40 條規定:「主管業務部門申請支用預算,應按工作項目分別填製「預算支用憑單」 (以下簡稱支用憑單,其格式及填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