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主計軍官對預算支用,應嚴密管制,辦理簽證時應查核左列事項,如有不符,應拒絕簽證。 一、申請用途與核定之工作計畫內容與進度,簽准之原案,及有關文件均屬相符。 二、申請計畫項目有足夠之預算餘額。 三、修正計畫或預算調整,業經權責單位核准有案。 四、定額經費與國防部核定給與相符。 五、人員勞務包括:薪餉、工資、加給、主副食、差旅、誤餐、夜點、及各項補助費等,其給與或支給標準與規定相符,並核實人數及天數。六、其他勞務如各項保養修護、公用設施費用及租金等均與事實相符。 七、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財物,按照稽察限額及規定程序辦理,其申請內容與契約之所訂相符。 八、預算支用憑單內,國軍單位統一編號欄及用途別欄,不得錯誤或漏填。 九、各項物品或勞務之單價不高於市場價格。 十、財物購置按國軍單位財產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十一、無不經濟及不當之支出。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41 條,主辦主計軍官在辦理預算支用的簽證時,需嚴密管制並核實以下事項,若有不符之情形應拒絕簽證: 1. 申請用途與核定的工作計畫內容與進度,簽准的原案,以及相關文件是否相符。 2. 申請計畫項目是否具有足夠的預算餘額。 3. 若有修正計畫或預算調整,是否已經獲得權責單位的核准且有相關的案件紀錄存在。 4. 定額經費是否與國防部核定給予的預算相符。 5. 人員勞務的支給項目,包括薪餉、工資、加給、主副食、差旅、誤餐、夜點、及各項補助費等,其給與或支給標準是否符合規定,且已核實人數及天數。 6. 其他勞務如保養修護、公用設施費用及租金等是否與事實相符。 7. 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財物是否按照稽察限額及規定程序辦理,且申請內容是否與契約所定相符。 8. 預算支用憑單內的國軍單位統一編號欄及用途別欄是否填寫正確且無漏填情形。 9. 各項物品或勞務的單價是否不高於市場價格。 10. 財物購置是否按照國軍單位財產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 11. 是否沒有進行不經濟及不當的支出。 在處理預算支用時,主辦主計軍官應該確保以上事項的符合,以確保預算的正確使用和支出的合法性。 參考資料: 1.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國防部採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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