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主計軍官辦理簽證,應於支用憑單上完成左列事項,並登記預算執行紀錄卡。 一、填註簽證編號。 二、填註預算來源及預算所屬年度月份。 三、填註工作分計畫編號及名稱。 四、填註簽證之金額。 五、填註用途別編號。 六、對於該項支用或付款辦法如有特殊之限制時,應在附記欄內註明。 七、凡簽證專案計畫及預備計畫預算時,應加蓋各該識別戳記,並註明奉准文號。 八、加蓋主辦主計軍官函送財勤單位之印鑑章。 九、凡軍費核定以領據送審之各項經費,應單獨填製預算支用憑單,並加蓋「領據送審」戳記。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42 條,主辦主計軍官辦理簽證時需完成以下事項並登記預算執行紀錄卡: 1. 填寫簽證編號。 2. 填寫預算來源及預算所屬年度月份。 3. 填寫工作分計畫編號及名稱。 4. 填寫簽證金額。 5. 填寫用途別編號。 6. 如該項支用或付款辦法有特殊限制,需在附記欄註明。 7. 對於簽證專案計畫及預備計畫預算,需加蓋該識別戳記並註明奉准文號。 8. 加蓋主辦主計軍官函送財勤單位之印鑑章。 9. 對於以領據送審的軍費核定經費,需單獨填製預算支用憑單並加蓋「領據送審」戳記。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國防部網站 (https://www.mnd.gov.tw/) - 行政院主計處相關公告及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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