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用憑單簽證後之處理程序如左: 一、凡與廠商訂立合約須簽約付款或分期付款者,應將已簽證之支用憑單交由廠商連同契約 (或訂貨單以下同) 副本及發票收據 (或統一發票以下均同) 逕向財勤單位領款。付末期款項時,應於辦理驗收後,檢同「驗收證明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一一) 向財勤單位領款。如係土地房屋及建築物之獲得者,應遵照「國軍不動產會計制度」辦理。契約之份數,主管業務部門與廠商各存正本一份,主辦主計軍官抽存副本一份,另以副本三份,於第一次領款時檢送財勤單位。 二、凡不須訂立契約或雖訂契約而不符簽約付款條件者,應由廠商送貨或供應勞務,經辦理驗收手續後,將已簽證之支用憑單交由廠商,連同驗收證明書及發票收據或合約副本一份,逕向財勤單位領款。 三、凡零星之支出,承辦人員得先向零用金出納員借墊零用金,俟採購及辦理驗收手續完成後,即應填製支用憑單結報歸墊。 四、凡由預算支用單位核實發給之各項個人加給或差旅、誤餐、夜點等費,應由受領人或領款單位之經辦人,持支用憑單及收據或證明冊,向財勤單位領款。其受領人在二人以上時,應由主辦主計軍官指定一人為代表,填入支用憑單受領人欄,據以付款。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43條,支用憑單簽證後的處理程序如下: 1. 對於與廠商訂立合約並需要簽約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情況,必須將已簽證的支用憑單交給廠商,並連同合約的副本和發票收據一起交給財勤單位領款。在支付最後一期款項時,必須在辦理驗收後,與「驗收證明單」(詳細格式和填寫說明見附件一)一同向財勤單位領取款項。對於土地、房屋和建築物的獲得情況,應遵照「國軍不動產會計制度」的辦理程序。契約的份數中,主管業務部門和廠商各保留一份正本,主計軍官保留一份副本,另外,還需將副本的三份在第一次領款時提交財勤單位。 2. 對於不需要訂立契約或雖然訂立了契約但不符合簽約付款條件的情況,廠商應當送貨或提供勞務,經過驗收手續後,將已簽證的支用憑單與驗收證明書及發票收據或合約副本一併提交財勤單位領款。 3. 對於零星的支出,承辦人員可以先向零用金出納員借墊零用金,待採購和驗收手續完成後,應填製支用憑單結報並將零用金歸還。 4. 對於由預算支用單位核實並發放的個人加給或差旅、誤餐、夜點等費用,受領人或領款單位的經辦人應攜帶支用憑單、收據或證明冊,向財勤單位領取款項。如果受領人有兩人以上,應由主辦主計軍官指定一人為代表,在支用憑單的受領人欄填寫該代表人的資料,作為付款的依據。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國防部「軍事預算執行與支付結報辦法」。 2. 中華民國國防部「軍事預算執行與支付結報辦法施行細則」。 3. 最新相關法規及相關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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