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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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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支用單位,對駐在其他財勤單位轄區之所屬預算支用單位,撥付定額經費或其他費款,得依第三十六條第四款保付簽證之方式辦理之,並於支用憑單上註明指定具領人員。 簽證保付之預算不得辦理再保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44條的具體內容,也無法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 名詞
  • 第三十六條第四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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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44 條規定:「預算支用單位,對駐在其他財勤單位轄區之所屬非預算支用單位,撥付定額經費或其他費款,得依第三十六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