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預算支用單位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財物辦理驗收,在限額以下者,得免用驗收證明書,由驗收或點收及監驗人員於發票或收據上簽章證明之。 前項免用驗收證明書之限額另訂之。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50條,各級預算支用單位在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財物的驗收中,如果金額在限額以下,則可以免用驗收證明書,由驗收或點收及監驗的人員直接在發票或收據上簽章證明。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關於免用驗收證明書的限額,具體的規定在另外的法規中另行訂定。但是在提供的文本中並未提及具體的限額細節。 由於缺少關於免用驗收證明書限額的具體資訊,找不到直接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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