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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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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支用單位,委託所屬預算支用單位簽證支用之預算,應填製「委託預算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一三) 。受委託單位駐在其他財勤單位轄區內者,委託預算通知單,應由轄補之財勤單位為保付之簽註後,寄送受委託單位所在地之財勤單位予以支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51條,當預算支用單位委託非所屬的預算支用單位進行支用時,應填寫「委託預算通知單」,並交由轄補財勤單位簽註後,寄送至受委託單位所在地之財務單位進行支付。這樣可以確保預算的正確委託與支付過程。 參考資料: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098&FLNO=51)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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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51 條規定:「預算支用單位,委託非所屬預算支用單位簽證支用之預算,應填製「委託預算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