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託單位對委託預算之簽證支用,應依委託事項按一般預算規定程序簽證支用,並應另行設卡登記,不列入本單位年度預算內處理。 前項委託預算不得再轉委託,但得視需要辦理保付。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52條,受委託單位在執行委託預算時,應遵守一般預算的相關規定進行簽證支用,同時還需要另外設立卡片進行登記,並且這筆支出不包含在本單位的年度預算內處理。此外,前述委託預算不得再進行二次委託,但如果有需要的話可以進行保付辦理。 根據《中華民國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受委託單位在執行委託預算時,應按照一般預算的規定程序進行簽證支用。另外,根據本條第二項的規定,受委託單位應另行設卡進行登記,並且不將該筆支出列入本單位的年度預算內處理。 這段文字的參考資料來自《中華民國行政院軍事主管機關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根據本法第五十二條的解釋,受委託單位在使用委託預算時,在簽證支用的過程中,必須依照一般預算的相關程序進行,同時需要設立特定的登記卡片,將進行的支出作登記紀錄,並且這筆支出不會計入本單位的年度預算中管理。此外,根據本條第二項的規定,受委託單位不能將委託預算再轉委託給其他單位,但可以根據需要辦理保付。 這項法規主要是為了確保軍費預算的有效管理和控制,在委託預算的執行上設立了相關的規範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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