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勤單位付款時,經查核有左列事項之一者,應退請補正或拒絕付款。 一、預算分配通知單尚未收到者。 二、主辦主計軍官簽證金額,超出該項保有之預算額,或填註之預算文號、科目與預算分配通知單不符者。 三、所送各項憑證及其有關文件不全,或手續欠缺,或相關數字及散總數額不符者。 四、支用憑單內容與憑證之內容不符者。 五、支用內容與科目內容不符者。 六、憑證數額、預算文號、科目等,有塗改未加蓋主辦主計軍官印鑑章者。 七、主辦主計軍官簽證印章與原印鑑不符,或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 八、營繕工程或購置定製財物,未按規定由權責單位參加監標監驗者。 九、所訂契約未註明保證商資本額及營業執照字號,或未按規定繳納保證金 (品) 者。 十、簽證時間超過規定預算支用期限,未經上級預算分配單位核准延長者。 十一、所附原始憑證,係在分配預算所屬月份以前開支,未經國防部核准或預算通知單內未註明,補發以前月份字樣者。 十二、未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所出之收據發票,未填註免開統一發票字號者。 十三、個人出具之收據,未註明身分證號碼及住址者。 十四、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未註明核准機關案號者。 十五、合約未經主辦主計軍官副署者。 十六、單據未註明用途者。 十七、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憑證,僅載日期、貨物代號、數量、金額,而未加註貨物名稱、用途及未經驗收人、經手人、證明人分別簽章者。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72條,財勤單位在付款時,如果有以下情況之一,應退請補正或拒絕付款: 1. 預算分配通知單尚未收到。 2. 主辦主計軍官簽證金額超出該項保有之預算額,或填註的預算文號、科目與預算分配通知單不符。 3. 所送各項憑證及其相關文件不完整,或手續不完整,或相關數字及散總數額不符。 4. 支用憑單內容與憑證之內容不符。 5. 支用內容與科目內容不符。 6. 憑證數額、預算文號、科目等有塗改未加蓋主辦主計軍官印鑑章。 7. 主辦主計軍官簽證印章與原印鑑不符,或模糊不清無法辨認。 8. 營繕工程或購置定製財物未按規定由權責單位參加監標監驗。 9. 所訂契約未註明保證商資本額及營業執照字號,或未按規定繳納保證金品。 10. 簽證時間超過規定預算支用期限,未經上級預算分配單位核准延長。 11. 所附原始憑證在分配預算所屬月份以前開支,未經國防部核准或預算通知單內未註明,補發以前月份字樣。 12. 未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所出之收據發票,未填註免開統一發票字號。 13. 個人出具之收據,未註明身分證號碼及住址。 14. 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未註明核准機關案號。 15. 合約未經主辦主計軍官副署。 16. 單據未註明用途。 17.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憑證,僅載日期、貨物代號、數量、金額,而未加註貨物名稱、用途及未經驗收人、經手人、證明人分別簽章。 資料來源: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2019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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