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款支付所取得之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為「領款收據者」其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二三)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與「軍費支出憑證單據作業規定」相符。
根據上述法規,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73條規定,費款支付所取得之原始憑證應與「軍費支出憑證單據作業規定」相符,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然而,這段上下文中並未提到有關「軍費支出憑證單據作業規定」的具體內容或範例,因此無法更進一步提供相關資訊或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