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勤單位支付簽約付款案款時,應核對契約,並按照「國軍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收取保證保固金 (品) 處理規定」辦理支付尾款時,除按第七十二條所定詳為查核外,如有違約罰款者,應行查明,並按「歲入預算收入憑單」所列罰款金額收繳。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77條的規定,財勤單位在支付簽約款項時,應核對契約並按照《國軍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收取保證保固金 (品) 處理規定》辦理支付尾款。此外,如果存在違約罰款,則應詳細查核並按照《歲入預算收入憑單》中列出的罰款金額來進行收繳。 範例參考資料: 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收取保證保固金 (品) 處理規定 國軍營繕工程和購置、定製(製造)財物保證保固金(品)收取及退還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營繕工程標案由工程師核定專櫃報價後,依工程類別規定出具收費標準,但工程總價金額增加或減少超過該類別工程報價總額之1/3者另報核定。【最新資料來源:國防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