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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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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勤單位收到轄區內預算支用單位之支用憑單,申請為保付之簽註時,應按第四十四條、七十二條之規定予以查,及登記「軍費委託保付預算支用紀錄單」,並於支用憑單二聯為保付之簽註後,以一聯退還預算支用單位,交債權人連同原始憑證,逕向受保付之財勤單位領款;另一聯隨同「檢送保付預算文件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二五) 寄送受保付之財勤單位,據以付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78條,財勤單位收到轄區內預算支用單位申請保付的簽註時,應按照第44條和第72條的規定進行查核,並登記"軍費委託保付預算支用紀錄單"。之後,在保付的簽註後,將支用憑單的一聯退還給預算支用單位,並交給債權人,連同原始憑證直接向受保付的財勤單位領取款項。另外一聯將與"檢送保付預算文件通知單"一同寄給受保付的財勤單位,以便付款。 根據最新的《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78條規定了財勤單位收到預算支用單位的保付簽註時應該進行的程序。根據這一條款,財勤單位在收到支用單位的申請保付簽註後,應按照第44條和第72條的相關規定進行查核。同時,財勤單位還需要填寫和登記"軍費委託保付預算支用紀錄單",並根據簽註後的支用單聯還一聯給支用單位,並將另一聯和"檢送保付預算文件通知單"一起寄給受保付的財勤單位,來完成支付程序。這一程序旨在確保軍費預算的執行和支付是符合相關規定的。

  • 第四十四條條文
  • 名詞
  • 債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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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78 條規定:「財勤單位收到轄區內預算支用單位之支用憑單,申請為保付之簽註時,應按第四十四條、七十二條之規定予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