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勤單位收到轄區內預算支用單位之支用憑單,申請為保付之簽註時,應按第四十四條、七十二條之規定予以查核,及登記「軍費委託保付預算支用紀錄單」,並於支用憑單二聯為保付之簽註後,以一聯退還預算支用單位,交債權人連同原始憑證,逕向受保付之財勤單位領款;另一聯隨同「檢送保付預算文件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二五) 寄送受保付之財勤單位,據以付款。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78條,財勤單位收到轄區內預算支用單位申請保付的簽註時,應按照第44條和第72條的規定進行查核,並登記"軍費委託保付預算支用紀錄單"。之後,在保付的簽註後,將支用憑單的一聯退還給預算支用單位,並交給債權人,連同原始憑證直接向受保付的財勤單位領取款項。另外一聯將與"檢送保付預算文件通知單"一同寄給受保付的財勤單位,以便付款。 根據最新的《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78條規定了財勤單位收到預算支用單位的保付簽註時應該進行的程序。根據這一條款,財勤單位在收到支用單位的申請保付簽註後,應按照第44條和第72條的相關規定進行查核。同時,財勤單位還需要填寫和登記"軍費委託保付預算支用紀錄單",並根據簽註後的支用單聯還一聯給支用單位,並將另一聯和"檢送保付預算文件通知單"一起寄給受保付的財勤單位,來完成支付程序。這一程序旨在確保軍費預算的執行和支付是符合相關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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