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單位零用金出納員支付零用金,應按左列方式支付之。 一、按照財勤單位直接支付之程序,支付予債權人。 二、根據簽證之支用憑單,取得經手人之領據,先行預借,事後清結。 各級單位零用金出納員支付零用金之限額另訂之。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91條,各級單位的零用金出納員在支付零用金時,應遵循以下方式:首先,按照財勤單位直接支付的程序,將零用金支付給債權人。其次,根據簽證的支用憑單,取得經手人的領據,事先預借零用金,並在事後進行清結。此外,各級單位的零用金支付限額則另行訂定。 以具體的範例來說,假如一個軍事基地的負責人需要支付一筆零用金給供應商,根據該條法規的要求,零用金出納員可以直接按照指示,將零用金支付給供應商,或者根據支用憑單,預先向出納員領取該筆零用金,並在支付給供應商後進行結算。另外,根據相關法規,各級單位的零用金支付限額會因情況而異,需要另行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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