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用金僅限於經費零星支出之週轉,不得移作他用,如發現有挪借情形,財勤單位應呈報其主管單位,函請各該上級單位查明議處。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92條,零用金僅限於經費零星支出之週轉,不得移作他用。若發現有挪借情形,財勤單位應呈報其主管單位,函請各該上級單位查明議處。 參考資料: 軍職人員零用金管理作業辦法,中華民國國防部,2016年11月1日修訂,https://ols.mnd.gov.tw/id/12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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