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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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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用金僅限於經費零星支出之週轉,不得移作他用,如發現有挪借情形,財勤單位應呈報其主管單位,函請各該上級單位查明議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92條,零用金僅限於經費零星支出之週轉,不得移作他用。若發現有挪借情形,財勤單位應呈報其主管單位,函請各該上級單位查明議處。 參考資料: 軍職人員零用金管理作業辦法,中華民國國防部,2016年11月1日修訂,https://ols.mnd.gov.tw/id/12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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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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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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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92 條規定:「零用金僅限於經費零星支出之週轉,不得移作他用,如發現有挪借情形,財勤單位應呈報其主管單位,函請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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