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之託付款及零用金,應按國庫法之規定存入國庫或代理國庫。財勤單位撥付各單位託付款或零用金,應逕行撥入各單位國庫或代理國庫帳戶內,不得簽發兌現支票或支付現金。 前項提現最高限額,由聯勤財務署規定之。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95條,各單位的託付款和零用金應按照國庫法的規定存入國庫或代理國庫。財勤單位在撥付給各單位託付款或零用金時,必須直接撥入各單位的國庫或代理國庫帳戶,不能發出支票或支付現金。前項提現的最高限額由聯勤財務署規定。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國庫法》第15條和第16條,國庫法清楚規定了各機關的支出應該簽具付款憑單並簽發國庫支票,直接付給受款人。此法條適用於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95條中提到的撥付託付款和零用金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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