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勤單位對轄區內乙種財務代理人及零用金出納員,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施業務督導及檢查現金票據。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97條,財勤單位對轄區內乙種財務代理人及零用金出納員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業務督導和檢查現金票據。這項規定旨在確保財務代理人和出納員遵守正確的執勤程序,並監督其在現金處理方面的行為。財務單位派員進行督導和檢查的目的是確保合規性和避免財務不當行為的發生。這可以包括檢查票據的開立和處理程序、現金的儲存和核對、財務紀錄的準確性等。這條法規提供了對財務單位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機制,以保護軍費預算的正確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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