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外匯之財勤單位,對外匯支付,應按一般費款支付程序予以查核。如當時未能取得原始憑證者,除應於預算支用憑單上加蓋「待補憑證」字樣之戳記,按日彙編支出清單,先送國防部帳務中心辦理轉審外,並應登記管制負責稽催。 辦理外匯之財勤單位,於收到預算支用單位補送之外匯支用原始憑證與驗收證明書等件,經查核與原始匯案之金額內容相符後,應即編製補送外匯憑證明細表 (格式及填製說明詳國軍外匯處理作業規定) ,送國防部帳務中心轉送審計機關結案。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98 條,辦理外匯支付的財勤單位在支付時應按照一般費款支付程序進行查核。如果當時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應在預算支用憑單上加蓋「待補憑證」字樣的戳記,按日彙編支出清單,並將其送交國防部帳務中心進行轉審。財勤單位應登記管制負責稽催。 此外,當財勤單位收到預算支用單位補送的外匯支用原始憑證和驗收證明書等文件後,應進行查核並與原始匯款金額內容相符。在查核完成後,財勤單位應立即編製補送外匯憑證明細表,並將其送交國防部帳務中心進行轉送審計機關的結案程序。 參考資料: 《軍事法規全書》 國防部「軍人官兵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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