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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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派敵後官兵之眷屬,申請第十二條各項優待時,均須派遣單位主官證明,各級單位對本辦法所列各項待遇之作業處理,應以最迅速方式優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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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第14條規定,國軍派往敵後工作的官兵的眷屬申請第12條所列的各項優待時,必須由派遣單位的主官證明。而各級單位在處理該辦法所列的各項待遇時,應以最迅速的方式優先處理。根據此辦法,當官兵的眷屬申請各項優待時,他們需要提供派遣單位主官的證明文件以證明其在敵後工作的身份。此外,各級單位在處理這些申請時應以最迅速的方式進行,保證官兵的眷屬能夠及時獲得他們應享受的優待。
- 第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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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