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奉准派赴敵後及已進入敵後工作之國軍軍官、士官、士兵 (以下簡稱奉派敵後官兵) ,在敵後執行任務,能淬勵盡職,無後顧之憂,特訂定本辦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1.09.21
廢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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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官兵之留薪存款,除左列原因外,不得中途申請提款。
一、因公奉命或因特殊事故奉准調返政府控制區者。
二、任務終了者。
申請提領前項存款,應填具留薪領款申請單 (如附件三) 一份,並檢附人事命令及有關證件,由派遣單位證明,逕送聯勤綜合財務處簽證後,向國軍同袍儲蓄會指定之存款單位提領存款。
奉派敵後官兵各項薪給,概以薪給證明冊及支出證明書或以領據轉審。
奉派敵後官兵出發前,由派遣單位按實際需要,專案申請發給旅費、工作費用及作戰或情報特別費,其支給原則如次:
一、旅費:
(一) 國內及國外自由地區,照現行給與規定支給。
(二) 團體行動或用空投方式進入敵後者,均不支給個人旅費。
二、工作費用:由派遣單位按所派任務,擬訂個人或團體需要,專案報請核定支給。
三、作戰情報特別費:由派遣單位,按作戰或情報任務,擬訂個人或團體需要,專案報請核定支給。
奉派敵後之有眷官兵,於出發前,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發給安家費、眷補費、及房租補助費,其支給原則如次:
一、安家費: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發給一次安家費,其支給標準照現行國軍官士調外島服務留臺眷屬安家費十倍支給。
二、眷補費: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在核定情治單位主管年度情報工作經費項下,一次加發十二個月之眷補費。
三、房租補助費:未配眷舍者,派遣單位專案申請,在核定情治單位主管年度情報工作經費項下,照現行給與標準一次加發十二個月之房租補助費,並優先輔導購宅,不受計點限制。
奉派敵後官兵任務完成後,其事蹟合於「國軍作戰獎金頒給辦法」之規定者,由主管單位填報工作獎金建議表 (如附件四) ,建議頒發獎金,其核發獎金之標準及權責,依上開辦法之規定辦理。
奉派敵後有眷官兵如在敵後失蹤、失事或被俘,其眷屬待遇比照「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辦理。
奉派敵後官兵,於執行任務,因公殉職或負傷成殘者,除按軍人撫卹條例發給撫卹金外,其有特殊功績者,得專案報請國防部另發一次特別慰問金。
奉派敵後官兵其在政府控制地區之眷屬,得享受左列優待:
一、眷屬因病住院或治療,經公立醫院或國防部指定之特約醫院證明者,得檢附單據申請發給醫藥補助費,各軍眷服務中心按所檢附之單據予以全額補助之。
二、眷屬死亡或因火災、風災、地震、水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而蒙受損失者,得依災害程度,並經村長 (散戶為村里鄰長) 證明,報請依照「國軍在臺軍眷業務處理辦法」有關災害救助金之標準加倍發給救助金。
三、眷屬遭受空襲或盜劫時,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四、子女教育,除按規定發給教育補助費外,如有不敷時,得由派遣單位主動調查並代其申請補助其差額全部,在核定情治單位主管年度情報工作經費項下列支。
五、眷屬如有就業能力而志願就業者,眷管單位應優先予以輔導就業。
六、眷屬生育加發給生育補助費一倍。
奉派敵後之未婚官兵,於任務完畢返回基地後,如合於「戡亂時期軍人立功特准結婚辦法」之規定,可申請特准結婚,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發給一次結婚補助費新臺幣伍萬元,並優先輔導購宅,不受計點限制。
奉派敵後官兵之眷屬,申請第十二條各項優待時,均須派遣單位主官證明,各級單位對本辦法所列各項待遇之作業處理,應以最迅速方式優先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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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81.09.2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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