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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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無眷或眷屬不在政府控制地區之官兵,在出發後應領之各項薪給,應於出發前由本人填具委託書 (如附件一) 一式三聯,由派遣單位連同留薪名冊 (如附件二) 一式二份,送聯勤綜合財務處辦理存儲,於其任務終了返回基地後一次發給其本人具領。若當事人未指定在政府控制地區之受益人因公殉職者,由聯勤綜合財務處專戶提存,俟反攻大陸後發給其家屬;但立有遺囑者,依其遺囑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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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第3條的規定,當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的眷屬不在政府控制地區時,派遣單位應在出發前由官兵填寫委託書並連同留薪名冊送交聯勤綜合財務處辦理存儲。官兵於任務終了後返回基地時,一次性發給其本人領取。如果官兵因公殉職而未指定在政府控制地區的受益人,聯勤綜合財務處專戶會提存相關款項,待反攻大陸後再發給其家屬。但如果官兵立有遺囑,則按照遺囑的辦法處理相關款項。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官兵的眷屬在政府控制地區,則不適用此規定。
- 受益人名詞
- 提存名詞
- 俟名詞
- 遺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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