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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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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官兵之留薪存款,除左列原因外,不得中途申請提款。 一、因公奉命或因特殊事故奉准調返政府控制區者。 二、任務終了者。 申請提領前項存款,應填具留薪領款申請單 (如附件三) 一份,並檢附人事命令及有關證件,由派遣單位證明,逕送聯勤綜合財務處簽證後,向國軍同袍儲蓄會指定之存款單位提領存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第4條,官兵在派赴敵後工作期間薪餉以及其他待遇將存放在留薪存款中。根據本條所述,除非符合以下情形,官兵是不得在中途申請提款的: 1. 因公奉命或因特殊事故獲准調返政府控制區的情況。 2. 任務結束後的情況。 如果官兵符合上述條件並且想要申請提領存款,需要填寫留薪領款申請單,並且附上相關的人事命令和相關證件。然後,這份申請單需要由派遣單位證明,送至聯勤綜合財務處簽證後,再向國軍同袍儲蓄會指定之存款單位提領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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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第 4 條規定:「前條官兵之留薪存款,除左列原因外,不得中途申請提款。 一、因公奉命或因特殊事故奉准調返政府控制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