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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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派敵後官兵各項薪給,概以薪給證明冊及支出證明書或以領據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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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第5條,當國軍派遣官兵前往敵後工作時,他們的薪餉與其他待遇應該以薪餉證明冊及支出證明書或領據作為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或轉審。這些文件的目的是確保官兵獲得他們應得的薪餉和其他待遇。例如,官兵在敵後工作期間所支領的薪餉證明冊或領據,可以作為他們收入的證明,並且可以用來核實他們是否按時獲得應有的薪餉。支出證明書或領據則可以用來證明官兵所支付的費用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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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