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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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派敵後官兵出發前,由派遣單位按實際需要,專案申請發給旅費、工作費用及作戰或情報特別費,其支給原則如次: 一、旅費: (一) 國內及國外自由地區,照現行給與規定支給。 (二) 團體行動或用空投方式進入敵後者,均不支給個人旅費。 二、工作費用:由派遣單位按所派任務,擬訂個人或團體需要,專案報請核定支給。 三、作戰情報特別費:由派遣單位,按作戰或情報任務,擬訂個人或團體需要,專案報請核定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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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第6條,派往敵後工作的官兵在出發前可以依照實際需要申請旅費、工作費用和作戰或情報特別費。具體的支給原則如下: 一、旅費: 1. 在國內和國外自由地區的旅費,按照現行的給與規定來支給。 2. 進行團體行動或使用空投方式進入敵後的官兵,不會個別支給旅費。 二、工作費用: 根據派遣單位根據任務需要,制定個人或團體所需的工作費用,必須專案報請核准後才能支給。 三、作戰情報特別費: 根據派遣單位根據作戰或情報任務的需要,制定個人或團體所需的作戰情報特別費,必須專案報請核准後才能支給。 這些規定說明了國軍派遣官兵進行敵後工作時的旅費、工作費用和作戰情報特別費的支給方式。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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