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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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派敵後之有眷官兵,於出發前,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發給安家費、眷補費、及房租補助費,其支給原則如次: 一、安家費: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發給一次安家費,其支給標準照現行國軍官士調外島服務留臺眷屬安家費十倍支給。 二、眷補費: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在核定情治單位主管年度情報工作經費項下,一次加發十二個月之眷補費。 三、房租補助費:未配眷舍者,派遣單位專案申請,在核定情治單位主管年度情報工作經費項下,照現行給與標準一次加發十二個月之房租補助費,並優先輔導購宅,不受計點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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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第7條,奉派敵後的有眷官兵在出發前可以申請安家費、眷補費和房租補助費。具體支給原則如下: 一、安家費: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一次性發放安家費。支給標準按照現行國軍官士調外島服務留臺眷屬安家費的十倍支付。 二、眷補費: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根據核定情治單位主管的年度情報工作經費項目,在此基礎上一次性發放十二個月的眷補費。 三、房租補助費:未分配到眷舍的官兵,可以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在核定情治單位主管的年度情報工作經費項目下,一次性支付十二個月的房租補助費。並可優先輔導購宅,不受計點限制。 參考資料: 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第7條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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