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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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派敵後官兵任務完成後,其事蹟合於「國軍作戰獎金頒給辦法」之規定者,由主管單位填報工作獎金建議表 (如附件四) ,建議頒發獎金,其核發獎金之標準及權責,依上開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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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第8條,當國軍官兵完成派赴敵後任務後,如果其表現符合「國軍作戰獎金頒給辦法」的規定,主管單位應填報工作獎金建議表,提出頒發獎金的建議。而核發獎金的標準和權責則遵循上述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具體的範例和資料需參考「國軍作戰獎金頒給辦法」以及相關更新之法規和文件。
- 國軍作戰獎金頒給辦法法規
- 核名詞
- 上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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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