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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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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派敵後官兵出發前,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預算,按權責單位核定有案之現職,自出發之次月起算,一次發給六個月薪餉 (含各項加給) 、眷補費及主副食代金,自第七個月起停發主副食,爾後各項薪給,均按權責單位核定之現職逐月發給,有眷在政府控制地區者,由聯勤綜合財務處全部發給其眷屬,無眷或其眷不在政府控制地區者,由該處向國軍同袍儲蓄會代為分別開戶辦理軍人儲蓄,以一年為期,期滿辦理續存,不受軍人定期儲蓄存款辦法所定儲存限額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第2條規定,當國軍派遣官兵前往敵後工作時,派遣單位需專案申請預算並經權責單位核定,根據核定的現職情況,在出發的次月起向官兵發放六個月的薪餉(包括各項加給)、眷補費和主副食代金,從第七個月起停止發放主副食,以後的薪餉則根據權責單位核定的現職情況逐月發放。如果官兵的眷屬在政府控制地區,則由聯勤綜合財務處負責向其眷屬全額支付薪餉,如果沒有眷屬或眷屬不在政府控制地區,則由該處代表國軍同袍儲蓄會開設分戶處理軍人儲蓄,每年為一個儲蓄期限,到期後辦理續存,不受軍人定期儲蓄存款辦法中關於儲存限額的限制。 例子: 根據第2條的規定,如果一位國軍官兵被派遣前往敵後工作,假設他在出發前的現職職位為中尉,並且在派遣單位的申請和權責單位的核定下,獲得了派遣前六個月的薪餉。此外,在出發後的第七個月起,他將不再獲得主副食代金。他的薪餉,包括各項加給,在之後的每個月都會根據權責單位核定的現職情況來發放。如果他有眷屬且他們在政府控制地區,則他們的薪餉將由聯勤綜合財務處全額支付給他們。如果他沒有眷屬或眷屬不在政府控制地區,他可以選擇讓國軍同袍儲蓄會代為開設分戶,並以一年為期將薪餉存入儲蓄帳戶。

  • 核定名詞
  • 代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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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第 2 條規定:「奉派敵後官兵出發前,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預算,按權責單位核定有案之現職,自出發之次月起算,一次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