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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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派敵後官兵出發前,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預算,按權責單位核定有案之現職,自出發之次月起算,一次發給六個月薪餉 (含各項加給) 、眷補費及主副食代金,自第七個月起停發主副食,爾後各項薪給,均按權責單位核定之現職逐月發給,有眷在政府控制地區者,由聯勤綜合財務處全部發給其眷屬,無眷或其眷不在政府控制地區者,由該處向國軍同袍儲蓄會代為分別開戶辦理軍人儲蓄,以一年為期,期滿辦理續存,不受軍人定期儲蓄存款辦法所定儲存限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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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第2條規定,當國軍派遣官兵前往敵後工作時,派遣單位需專案申請預算並經權責單位核定,根據核定的現職情況,在出發的次月起向官兵發放六個月的薪餉(包括各項加給)、眷補費和主副食代金,從第七個月起停止發放主副食,以後的薪餉則根據權責單位核定的現職情況逐月發放。如果官兵的眷屬在政府控制地區,則由聯勤綜合財務處負責向其眷屬全額支付薪餉,如果沒有眷屬或眷屬不在政府控制地區,則由該處代表國軍同袍儲蓄會開設分戶處理軍人儲蓄,每年為一個儲蓄期限,到期後辦理續存,不受軍人定期儲蓄存款辦法中關於儲存限額的限制。 例子: 根據第2條的規定,如果一位國軍官兵被派遣前往敵後工作,假設他在出發前的現職職位為中尉,並且在派遣單位的申請和權責單位的核定下,獲得了派遣前六個月的薪餉。此外,在出發後的第七個月起,他將不再獲得主副食代金。他的薪餉,包括各項加給,在之後的每個月都會根據權責單位核定的現職情況來發放。如果他有眷屬且他們在政府控制地區,則他們的薪餉將由聯勤綜合財務處全額支付給他們。如果他沒有眷屬或眷屬不在政府控制地區,他可以選擇讓國軍同袍儲蓄會代為開設分戶,並以一年為期將薪餉存入儲蓄帳戶。
- 核定名詞
- 代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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