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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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派敵後官兵其在政府控制地區之眷屬,得享受左列優待: 一、眷屬因病住院或治療,經公立醫院或國防部指定之特約醫院證明者,得檢附單據申請發給醫藥補助費,各軍眷服務中心按所檢附之單據予以全額補助之。 二、眷屬死亡或因火災、風災、地震、水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而蒙受損失者,得依災害程度,並經村長 (散戶為村里鄰長) 證明,報請依照「國軍在臺軍眷業務處理辦法」有關災害救助金之標準加倍發給救助金。 三、眷屬遭受空襲或盜劫時,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四、子女教育,除按規定發給教育補助費外,如有不敷時,得由派遣單位主動調查並代其申請補助其差額全部,在核定情治單位主管年度情報工作經費項下列支。 五、眷屬如有就業能力而志願就業者,眷管單位應優先予以輔導就業。 六、眷屬生育加發給生育補助費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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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第12條,派赴敵後的官兵及其在政府控制地區的眷屬享有以下優待: 1. 眷屬因病住院或治療,經公立醫院或國防部指定的特約醫院證明者,可以檢附相關單據申請發放醫藥補助費。各軍眷服務中心將根據所檢附的單據提供全額補助。 2. 眷屬如果因死亡、火災、風災、地震、水災等不可抗力的災害而遭受損失,可以根據災害的程度並經村長證明,報請依據「國軍在臺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相關災害救助金的標準加倍發給救助金。 3. 眷屬如果遭受空襲或盜劫,將按照前款的規定辦理。 4. 子女教育方面,除了按照規定發放教育補助費外,如果金額不足,可以由派遣單位主動調查並代其申請補助其差額。在核定情治單位主管年度情報工作經費項下列支。 5. 如果眷屬有就業能力並且願意就業,眷管單位應優先提供就業輔導。 6. 眷屬生育時可以加發給生育補助費一倍。 以上解釋參考以下資料: - 國軍在臺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注意:以上解釋僅為一般理解,具體情況還需要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具體規定。
- 不可抗力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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