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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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派敵後之未婚官兵,於任務完畢返回基地後,如合於「戡亂時期軍人立功特准結婚辦法」之規定,可申請特准結婚,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發給一次結婚補助費新臺幣伍萬元,並優先輔導購宅,不受計點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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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第13條,未婚官兵在完成任務並返回基地後,如果符合「戡亂時期軍人立功特准結婚辦法」的規定,可以申請特准結婚。派遣單位可以專案申請給予一次性的結婚補助費,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元。此外,這些官兵還可以享受優先輔導購宅的待遇,且不受計點限制。 參考資料: - 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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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