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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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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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第1條規定,該辦法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所訂定。根據該辦法,退休軍官或士官在就任公職時,將暫停領取退休俸,直到離開公職職位才恢復領取退休俸。然而,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則不會停發退休俸:月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擔任軍事單位編制內聘雇的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以及軍事單位聘雇的一般及評價聘雇人員。如果停發退休俸的人員在就任公職時,所得待遇低於退休俸,則可以向原核定的權責機關申請補足差額。該辦法是為了避免退役軍官在就任由公庫支薪的公職時重複領取待遇,違反一人不得兩俸的原則,同時也可減輕國家財政負擔。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86年7月22日八六局給字第24915號函。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法規
- 第三十二條條文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3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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