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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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公職,係指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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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第2條所規定,該法規所指的「公職」是指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這意味著該法規所針對的是就任公職並由公庫提供薪俸、待遇或公費的情況。具體而言,這包括政府機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等機構所提供的職務。 依據這個解釋,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退休軍官就任政府部門的職務,並且他的薪資和待遇是由政府機關提供的,那麼根據這項法規,他的退休俸是應該被停發的。
-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3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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