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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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就任公職時,應向其任職之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之軍官或士官,其任職之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應將其申報單(格式如附件一)函送當事人原核定支領退休俸之權責機關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核認應否停支退休俸。經核認應停支者,以停發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二)函送當事人及國防部主計局辦理停支退休俸,同時副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原列管後備軍人管理機關。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繼續支領退休俸人員,除現職待遇係支單一薪俸者外,不得於退休俸中重複支領性質相同之補助費或其他給與。於職務或俸給有變動,其任職機關應通知當事人,並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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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所引述的法條內容,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第3條規定,當軍官或士官就任公職時,需要向所任職的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的軍官或士官。該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應將申報單函送交當事人原核定支領退休俸的權責機關,即國防部或國防部所屬的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憲兵司令部。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該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將原核定的支領退休俸的權責機關核認應否停發退休俸。經核認應停發者,則以停發通知單函送交當事人及國防部主計局辦理停發退休俸,同時副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原列管後備軍人管理機關也要相應進行相關處理。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看出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第3條主要是規定了軍官或士官在就任公職時所需要遵循的程序。具體來說,他們需要向所任職的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的軍官或士官,並由該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將申報單函送交給當事人原核定支領退休俸的權責機關進行核認。如果核認的結果應停發退休俸,則需要發送停發通知單函給當事人和國防部主計局辦理停發退休俸的手續。同時,副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原列管後備軍人管理機關也需要進行相應的處理。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軍官和士官就任公職時不會重複領取退休俸,以減輕社會負擔。根據以上資料分析,這條法條旨在確保軍官和士官就任公職時遵守法律規定,並避免重複領取退休俸,從而保護人民的財產權益。
- 核定名詞
-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3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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