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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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者,除應由任職機關負責於限期內追 (扣) 回溢領俸金外,當事人依規定從嚴懲處,其承辦人及主管未善盡查核責任者,亦應酌情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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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中的第4條,對於未依前條規定辦理的情形,除了應由任職機關負責於限期內追回溢領俸金之外,當事人也應依規定從嚴受罰。而且,如果承辦人和主管未適當地履行查核責任,也應根據情節酌情處理。具體的處罰內容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例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相關的法條。根據我所能查到的資料,這些法規並未提供明確具體的處罰細節,所以無法進一步提供具體的範例或資料來支持此條的解釋。
- 懲處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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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