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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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停發退休俸人員脫離公職時,應檢具證明文件,向原核定退休俸之權責機關申請恢復支領退休俸。該機關於核定時,應副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原列管後備軍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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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第5條,當停發退休俸人員脫離公職時,必須檢附證明文件向原核定退休俸的機關申請恢復支領退休俸。該機關在核定時,必須副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及原列管後備軍人管理機關。在此要求恢復支領退休俸金的情況下,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經相關委員會的核定才能恢復支領退休俸金。
-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3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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